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〔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施行以來,部分地方財政部門、市場主體反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“較大數額罰款”在執行過程中標準不一、差異較大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,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,規范行政執法行為,經研究并會商有關部門,現提出以下意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“較大數額罰款”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,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“較大數額罰款”標準高于200萬元的,從其規定。
本意見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,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見執行。
2022年1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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